内蒙古自治区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

  • xiaoz 网络
  • 2015-10-25 14:13:00
    【导读】 内蒙古自治区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批单、投保单及其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保险标的第二条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并符合下列条件的能繁母猪,可以作为保险标的(以...

    内蒙古自治区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批单、投保单及其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并符合下列条件的能繁母猪,可以作为保险标的(以下称保险母猪):
    (一)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
    (二)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月龄以上(含)4周岁以下(不含)。
    (三)能繁母猪存栏量30头以上(含);不够30头按村委会形式统一办理投保手续。
    (四)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五)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蓄洪区:当河道洪水流量超过河道设计安全泄量时,必须将部分洪水,分蓄到规定的湖泊洼地,以削减洪峰,洪水位下降后再陆续排出,此蓄水区称蓄洪区。
    行洪区:主河槽与两岸主要堤防之间的洼地,历史上是洪水走廊,现有低标准堤防保护的区域。遇较大洪水时,必须按规定的地点和宽度开口门或按规定漫堤作为泄洪通道,此区域称行洪区。
    (六)猪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猪只必须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七)投保人应将被保险人符合投保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一)重大病害。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二)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冰雹、冻灾。
    (三)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当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经办机构应对投保农牧户进行赔偿,最高不超过投保能繁母猪保险金额。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母猪的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饲养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
    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造成保险母猪的死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
    第五条每头保险母猪的保险金额1000元,费率6%。
    保险期间与观察期
    第六条保险期间为一年,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七条从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20日为保险母猪的疾病观察期。保险母猪在疾病观察期内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导致死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母猪,免除观察期。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生猪饲养管理的规定,搞好饲养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防疫、治疗及安全防灾工作。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保险能繁母猪部分或全部的饲养地点发生变化、数量发生变化、危险程度增加或耳号标识丢失缺损以及被保险人名称变更等,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十二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对因未立即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认定事故原因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因未立即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损失清单、政府畜牧防疫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真实、死亡原因证明和防疫记录等证明材料以及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拒不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保险人有权根据自己查明的损失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受损标的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十五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相应扣减赔偿金额。
    赔偿处理
    第十六条保险母猪死亡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确定其金额,并在核定实际损失时作相应扣除。
    第十七条保险母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发生保险事故时,若每头保险母猪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市场价格,则按每头保险母猪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若每头保险母猪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市场价格,则按每头保险母猪的市场价格计算赔偿。
    (二)以饲养场为单位投保的,如能繁母猪投保数量低于实际存栏数量的,保险人按照投保数量与实际存栏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第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十九条当发生高传染性疾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保险公司只承担政府强制扑杀补贴后的差额部分,最高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具体标准以财农办〔2001〕77号文件为准)。
    对因重大病害死亡的能繁母猪,由畜牧防疫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无害化处理后,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赔偿。
    第二十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十一条部分保险母猪死亡,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承保的母猪数量及保险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本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不得中途退保。
    第二十四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释 义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 ?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 有火焰;
    2 ?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 ?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二)爆炸: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物理性爆炸指由于液体、固体变为蒸汽或其他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而发生的爆炸。
    化学性爆炸指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
    (三)雷电:指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其破坏形式分为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两种。
    (四)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五)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
    (六)风灾:包括暴风、龙卷风、台风等风力6级以上,风力在1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七)冰雹: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是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八)山体滑坡:山体上不稳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九)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十)地震:地壳发生的震动。
    (十一)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十二)能繁母猪:指具有繁殖能力的母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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