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奶牛养殖保险条款

  • xiaoz 网络
  • 2015-10-25 14:13:00
    【导读】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投保明细表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奶牛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标的: (一)养殖场地及设施符合卫生防疫规范,位于...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投保明细表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保险标的第二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奶牛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标的:(一)养殖场地及设施符合卫生防疫规范,位于非传染病疫区,且在当地洪水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行洪区;(二)奶牛营养良好,健康无疾病、无伤残,饲养管理规范,按免疫程序接种且有记录,经保险人和畜牧管理部门验体合格;(三)投保时牛龄在1.5周岁(含)以上、7周岁(不含)以下的非淘汰牛;(四)奶牛品种已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五)奶牛必须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六)投保人应将符合投保条件的奶牛全部投保,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承保。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限内,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死亡,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一)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副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病、日本血吸虫病;(二)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冰雹、冻灾;(三)火灾、爆炸、泥石流、山体滑坡、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责任免除第四条在保险责任期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死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水污染、大气污染、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二)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三)被盗、走失、饥饿、中暑、他人投毒、中毒;(四)政府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五)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家庭成员、饲养人员管理不善或故意行为;(六)添加饲料添加剂造成奶牛机体损伤;(七)违反防疫规定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八)饲养设施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事故及圈舍质量问题;(九)在观察期内奶牛因保险责任中常见疫病死亡。第五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造成保险奶牛死亡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第六条参照奶牛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以不超过市场价格确定奶牛保险金额为5000/头。第七条保险费率为8%。保险费计算公式为:保险费=保险金额×费率。第八条保险费的构成。根据奶牛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奶牛养殖业保险费由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15%、县(市)财政补贴5%、参保养殖户承担30%。对参加保险的龙头企业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由龙头企业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承担30%后,享受与养殖户同等的财产补贴政策。保险期限第九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险单生效之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第十条本保险设疾病观察期15天,自保险单生效之日零时起至第十五日二十四时止。本保险期结束,原参保奶牛经验体合格续保的,不设观察期。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被保险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明确说明条款中关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第十二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第十三条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和第二十四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付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款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付通知书。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第十五条投保人应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时,一次性缴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奶牛饲养管理规范,妥善保护耳号标识,接受畜牧管理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做好防疫、配种、妊娠等记录。第十七条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保险奶牛部分或全部的饲养地点发生变化、数量发生变化、危险程度增加或耳号标识丢失缺损,以及被保险人名称变更等,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第十八条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被保险人应积极采取救治措施,并立即通知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擅自处理死亡奶牛。第十九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奶牛死亡,应由其他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应当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情况,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第二十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如不履行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解约通知书送达起终止本保险合同。赔偿处理第二十一条保险标的出险后,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有残余价值,应按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养殖业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核定残余价值,并在核定的赔款中扣除。第二十二条保险奶牛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发生第三条列明的保险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保险金额-残值(二)出险时实际饲养的奶牛数量多于保险数量时,保险人按保险数量与实际饲养中符合投保条件的奶牛数量的比例计算赔款金额。即赔款金额=保险金额×保险数量/符合条件数量。若保险奶牛每头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市场价格,则计算公式中的每头保险金额按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奶牛每头保险金额计算;若保险奶牛每头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市场价格,则计算公式中的每头保险金额按市场价格计算。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第二十三条由于保险事故导致部分保险奶牛死亡,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保险标的数量、保险金额相应减少,并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正本、损失清单、耳号标识、防疫记录、治疗记录、乡(镇)级以上畜牧部门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县级以上气象、消防部门出具的灾害证明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如不能及时提供上述证明和资料,保险人不予赔偿。对在现场查勘时发现没有当地畜牧检疫部门核发健康证、没有防伪耳标标识、《免疫证》及防疫记录、有效的诊断证明、治疗记录(因病死亡)的,保险人不予赔付。第二十五条因第三者造成保险事故导致保险奶牛死亡,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被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其他事项第二十七条本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不得中途退保。第二十八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委员会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地区除外)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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