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花鹿养殖保险条款

  • xiaoz 网络
  • 2015-10-25 14:13:00
    【导读】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投保明细表、保险单、批单、保险凭证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梅花鹿(含马鹿)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投保明细表、保险单、批单、保险凭证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保险标的第二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梅花鹿(含马鹿)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梅花鹿”):(一)养殖场地及设施符合卫生防疫规范,位于非传染病疫区,且在当地洪水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二)投保的梅花鹿营养良好,健康无疾病,无伤残,饲养管理规范,按免疫程序预防接种且有记录,经畜牧管理部门和保险人验体合格;(三)投保的梅花鹿年龄在1.5周岁以上、10周岁以下,非淘汰梅花鹿;(四)梅花鹿品种已在当地饲养一年以上。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梅花鹿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保险责任第三条本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和可选择保险责任,投保人在投保基本保险责任基础上,可以任意投保可选择保险责任。第四条基本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梅花鹿在保险单载明的固定圈舍内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洪水、雷击、暴风、暴雨、冰雹、台风、龙卷风、泥石流、山体滑坡;(三)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四)互斗、骨折、难产、子宫脱出、产后败血症。第五条可选择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投保人已选择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列明的常见疾病和烈性传染病造成保险梅花鹿在保险单载明的固定圈舍内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常见疾病:急性脑炎、创伤性网胃炎、瘤胃臌气、直肠脱出、败血症、皱胃移位、瘤胃积食、放线杆菌病、坏死杆菌病、大肠杆菌病、传染性流行热、直肠穿孔、肠毒血症;(二)烈性传染病: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副结核、热性卡他热;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二)水污染、大气污染、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三)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四)麻醉、锯茸、被盗、走失、冻、饿、中暑、他人投毒、中毒;(五)因传染病疫情,政府命令捕杀、焚烧或掩埋;(六)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七)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八)保险梅花鹿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疾病或烈性传染病死亡。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违反防疫规定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二)饲养设施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事故及圈舍质量问题;(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第八条没有选择的保险责任和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赔偿责任。保险金额与免赔率第九条保险梅花鹿的每头保险金额参照投保时梅花鹿市场价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但最高不超过市场价格的60%。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保险数量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第十条每头保险梅花鹿免赔率:雄鹿采用30%的绝对免赔率,雌鹿采用20% 的绝对免赔率。保险期间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第十二条自本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15日内为保险梅花鹿的疾病观察期。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梅花鹿,免除观察期。保险费第十三条保险费根据保险人规定的保险费率计收。保险费=每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数量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 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五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六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第十七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八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期间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九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梅花鹿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第二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梅花鹿养殖管理的规定,搞好养殖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疫防灾工作,维护保险梅花鹿的安全。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梅花鹿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第二十三条保险梅花鹿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保险梅花鹿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梅花鹿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四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梅花鹿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五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二) 损失清单、耳号标识、防疫记录;(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二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梅花鹿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二十八条 保险梅花鹿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第二十九条保险梅花鹿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计算赔偿:赔款金额=每头保险金额×死亡数量×(1-免赔率)第三十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小于其可保数量时, 可以区分保险数量与非保险数量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数量与非保险数量的, 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与可保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大于其可保数量时,保险人以可保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本条所指可保数量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保险梅花鹿实际养殖数量。第三十一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梅花鹿每头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头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梅花鹿每头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第三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三十三条保险梅花鹿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数量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第三十四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五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三十六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第三十七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八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三十九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双方约定的保险起期开始时生效,但投保人未向保险人交清保险费或未按双方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的情形除外。第四十条因保险梅花鹿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 第二十三条 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 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第四十一条保险梅花鹿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释义第四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一)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保险责任的火灾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二)爆炸: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1、 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气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的爆炸定义是:“锅炉或压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锅炉爆管不属爆炸事故。鉴于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的问题,以劳动部门出具的鉴定为标准。2、 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烯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三)暴风:指风速在17.2米/秒,即风力等级表中的8级风。(四)龙卷风:指在强对流云内出现活动范围小、时间短、风力极强,具有近于垂直轴的强烈气涡旋。陆地上其最大风速在79米/秒-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100米/秒以上。(五)台风:是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六)暴雨:指每小时雨量达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七)雷击 : 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雷电为积雨云、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八)洪水: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岩及倒灌致使保险标的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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