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养殖业保险合同有哪些

  
  • xiaoz   网络  
  • 2015-10-25 14:12:00
    【导读】 其他养殖业保险合同 (一)经济动物保险合同 经济动物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包括皮毛动物,如水貂、紫貂、貉、狐狸等;药用动物,如鹿、麝等。经济动物一般为笼养或圈养,其保险责任除疫病外,主要是由于不可预料的原因造成中毒或中暑等的...

    其他养殖业保险合同

    (一)经济动物保险合同

    经济动物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包括皮毛动物,如水貂、紫貂、貉、狐狸等;药用动物,如鹿、麝等。经济动物一般为笼养或圈养,其保险责任除疫病外,主要是由于不可预料的原因造成中毒或中暑等的损失。除外责任则包括:为取其身上产品所致死亡、国际或国内价格下跌所致损失、品种更新换代所致经济动物淘汰等。保险人承保时,对于国营或集体单位饲养的经济动物,要求其必须配备专职兽医,否则不予承保;对于个人饲养的经济动物,接管理条件优劣实行定额承傈、定额赔偿;保险金额均按实际价值的七成以下确定。由于经济动物浑身是宝,赔偿处理时,扣除的残值比例相对比较高。

    (二)养蜂保险合同

    养蜂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虽然是蜜蜂,但其投保单位必须是蜂箱,即以蜂箱确定保额、保险费率,计算保费。其保险责任包括各种自然灾害造成的蜜蜂死亡;由于病害和放养中农药中毒所致死亡。除外责任主要是饲养管理不当造成的损失,如缺水或缺蜜造成的死亡、蜂箱高温所致死亡、由于鼠害或其他昆虫敌害所致死亡等。蜜蜂的繁殖方式是循环的,每年4月新蜂开始逐渐更替越冬老蜂,所以其保险期限一般从3月底起,至11月下旬越冬时止。蜜蜂受损时,蜂箱内死亡数在3成以内的,为免赔额,保险人不予赔偿;死亡数超过8成以上的,按全损赔偿;死亡数在3成以上8成以下的,按损失比例赔偿。

    (三)养蚕保险合同

    蚕是室内饲养小动物,其养殖与温度、阳光、空气流通有直接关系,因此养蚕保险与其他养殖业保险有较大区别。其保险责任为:各种蚕病;农药、煤气或吸人有毒气体所致死亡;火灾、爆炸、8级以上大风或暴雨使房屋倒塌所致损失。其责任免除项目主要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饲养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损失;遭禽兽伤害所致损失;因缺叶引起的冻死或饿死。其保险期限根据每期蚕的饲养周期确定,从散仔时起,至结茧出售时止。其保额根据养蚕成本确定,成本包括蚕种、养蚕费用、蚕用药品、桑叶饲耗量等,一般每张春蚕、晚秋蚕的保额为120元,夏蚕和早秋蚕的保额为每张70元。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按不同蚕龄确定赔偿标准。死亡数量在30%以内的,为免赔额,保险人不予赔偿;死亡数量在30%-80q0的,按蚕龄赔偿标准和实际损失计算赔款;死亡数量在80%以上的,按蚕龄赔偿标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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