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植雹灾农业保险条款

  • xiaoz 网络
  • 2015-10-25 14:11:00
    【导读】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作物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农作物”)...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作物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农作物):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农作物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雹灾直接造成保险农作物的损失,损失率达到10%(不含)以上,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恐怖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第五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农作物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农作物的损失;

    (三)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四)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六条保险农作物的每亩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一种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一)按生产成本确定;

    (二)按双方共同约订的产量(保险产量)和价格确定。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七条每次事故的免赔率为10%。

    保险期间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农作物出苗或移栽成活时起,至成熟收获离开田间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保险费率与保险费

    第九条保险费按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费率标准计收。保险费计算公式为:

    保险费=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费率(%)×保险面积(亩)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农作物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农作物种植管理的规定,搞好种植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田间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农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农作物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农作物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保险农作物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农作物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农作物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农作物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因保险农作物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事故证明书;

    (三)损失清单;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农作物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二条保险农作物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三条保险农作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苗期

    按补苗、重播或改种其它作物的费用赔偿。

    (二)生长期至成熟收获期

    1、以生产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全部损失按已投入的生产成本计算赔偿,公式为:

    赔偿金额=平均每亩已投入的生产成本×受损面积×(1-免赔率)

    部分损失按已投入的生产成本和作物受损程度计算赔偿,公式为:

    赔偿金额=平均每亩已投入的生产成本×受损面积×(损失程度-免赔率)

    平均单位面积损失数量(或损失产量)

    损失程度= ———————--------------—————————

    平均单位面积种植数量(或正常产量)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程度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确切损失程度。

    2、以保险产量和价格确定每亩保险金额的,全部损失的,在开花(抽穗)期前,按已保险日数占保险期间的比例与保险金额计算赔款;在开花(抽穗)期后,按保险金额赔付。

    在部分损失情况下,由保险双方在收获前测产,按实际收获产量与保险产量的差额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保险价格×(保险产量-收获产量)×受损面积×(1-免赔率)

    (三)对于分阶段收获(包括采摘)的作物,在计算赔款时扣除已收获的部分。

    第二十四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可以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面积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保险农作物实际种植面积。

    第二十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农作物每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农作物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二十六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七条保险农作物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面积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二十八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三十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因保险农作物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第十七条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保险农作物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

    第三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雹灾:指在对流性天气控制下,积雨云中凝结生成的冰块从空中降落,造成作物严重的机械损伤而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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