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互助保险工作扎实推进

  • xiaoz 网络
  • 2015-12-30 08:16:00
    【导读】 自1994年协会成立以来,渔业互助保险组织的法律地位问题始终是制约事业发展的瓶颈。在2010年8月中国保监会再次启动农业保险立法工作之际,协会抓住这一难得的契机,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通过多种方式明确并坚定地表达了渔业互助...

    自1994年协会成立以来,渔业互助保险组织的法律地位问题始终是制约事业发展的瓶颈。在2010年8月中国保监会再次启动农业保险立法工作之际,协会抓住这一难得的契机,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通过多种方式明确并坚定地表达了渔业互助保险组织的行业诉求。2012年6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安建副主任在农业部陈晓华副部长陪同下来协会进行专题调研,在听取了工作汇报后,两位领导明确表示了对渔业互助保险工作的支持态度。2012年11月12日,《农业保险条例》正式公布,渔业互保系统长期以来关心的主要问题基本得到了解决:一是在表述中把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与保险公司并称为“保险机构”纳入调整范围,协会的法律地位得以确立;二是“渔船财产保险、涉及农民的生命和身体等方面的短期意外伤害保险”被明确写入“涉农保险”范围,并“参照适用条例的有关规定”,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得以确认。

    争取政策,营造环境

    2011年11月,在协会和浙江省协会的共同推动下,由农业部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座谈会”在杭州召开,牛盾副部长和葛慧君副省长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确定了“坚定不移地走渔业互助保险道路,毫不动摇地走政策性渔业保险道路”的工作思路。会议最直接的成果就是争取到了中农办的肯定和支持,使中农办和农业部在支持渔业互助保险工作上形成了共识,促成了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扶持发展渔业互助保险”政策的出台,为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渔业互助保险业务扫除了政策障碍。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的“研究完善渔业保险支持政策,积极开展海水养殖保险”的要求,协会配合部渔业渔政管理局邀请了国务院政研室郭玮司长一行来协会调研,全面汇报了渔业互助保险工作情况和面临的主要问题。在此基础上,国务院政研室形成了《渔业互助保险是农业保险发展的成功范例,应予大力支持》和《关于将水产养殖保险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范围的建议》两份专报,均得到汪洋副总理重要批示。

    统筹发展,巩固体系

    协会在部渔业渔政管理局领导下,集全系统和有关专家的力量开展了全国渔业互助保险“十二五”规划的编制工作。2012年7月9日,农业部办公厅正式印发《全国渔业互助保险发展“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农办渔〔2012〕83号),确立了纳入监管、争取补贴、建立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制度的目标任务,明确了“统一互保标识、统一示范条款、统一业务系统、统一会计核算”的全国一盘棋基本内容。

    2011年底至2013年初,协会积极支持并大力协助辽宁、福建、海南三省先后在原协会省办事处的基础上成立省渔业互保协会,并帮助福建、海南两省协会顺利取得了省内政策性渔业保险的主承保人资格。今年5月,在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明确提出与海南省协会脱钩后,省协会被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取消了主承保人资格。为了破解海南省渔业互保工作的困局,协会多次向省财政厅、保监局汇报沟通,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国家协会最终成为主承保人,既保证了海南省渔业保险工作和相关支持政策的连续性,也有力地维护和巩固了“全国一盘棋”的渔业互助保险格局。

    理论研究,夯实基础

    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以来,协会加强了对重大理论和热点问题的研究,为渔业互助保险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一是编写了《航程——中国渔业互助保险二十年》一书,对我国渔业互助保险的制度安排、体制机制及业务实践进行了科学总结和全面分析,同时加强了对渔业互助保险发展形势的研究判断,形成了《对当前渔业保险有关问题的认识》、《对业务建设的认识和思考》、《对农业保险的再认识》和历年《渔业保险发展报告》等文章;二是组织开展重大课题的研究,邀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王国军教授牵头启动了“中国渔业互助保险发展战略”研究课题;三是将原来的内刊《渔保动态》升级改版为《中国渔业互助保险》杂志,重点突出了其政策建议和理论研究功能,紧扣热点问题,开展专题研究。

    继续提高保障水平

    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以来,全系统始终注重提升渔船渔民互保等传统业务的保障水平。一是通过制定有针对性的条款、提供充满吸引力的服务,将更多的小型机动渔船纳入了互助保险的保障范围。2014年承保渔船数和承保渔民数同比2010年增长了22%和25%;二是通过调整承保政策和理赔标准,不断提高承保渔船渔民的保障程度和伤残渔民会员的赔付水平。渔船的平均保额从2010年的每船30.6万元提高到2014年的每船56.5万元,渔民的平均保额从2010年的每人10.9万元提高到2014年的26.4万元;三是积极争取各级财政补贴。在农业部补贴资金的示范带动下,2014年各省(市、区)财政共提供渔业互保保费补贴近2亿元;四是大力推动内陆地区开展渔业互助保险工作。协会相继设立了黑龙江省、河南省等6家省级办事机构,出台了扩大渔民人身平安互保责任范围、提高保险保障额度、简化渔民入保索赔手续等惠民便民措施,促进了内陆地区渔船渔民互保业务数量和质量的整体提高。

    推进养殖保险试点

    协会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重新启动了水产养殖保险试点工作,确定了“由国家协会统筹、与各地共同推进”的整体思路,并围绕这一思路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一是配合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组织开展了水产养殖保险调研和研讨,提出并确定了“渔业互助保险机构必须在水产养殖保险中发挥主导作用”的基本工作原则;二是明确了在沿海地区“协会统筹,与地方协会联合推进,统一购买再保险”、在内陆地区“因地制宜,与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多种形式共赢合作”的方案,尤其是在安徽省创建的“互助保险+商业保险”的水产养殖保险新模式,得到了牛盾副部长和梁卫国副省长的高度评价;三是在部财务司的大力支持下,通过申报“农业技术服务创新项目”的形式,2012、2013年共争取资金760万元分别在浙江省和安徽省开展了水产养殖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试点开展至今,全系统水产养殖保险累计收取保费8500余万元,为养殖渔民提供的风险保障总额达12亿元,为受灾的养殖渔民支付经济补偿金近7500万元。

    开展远洋保险业务

    根据远洋渔业发展形势和互保业务发展需要,协会于2013年上半年开始将统筹推动全国远洋渔业保险列为工作重点。一是联合中国远洋渔业协会积极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汇报,并争取到农业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远洋渔船和船员保险工作的通知》,取得统筹开展远洋渔业保险工作的政策支持;二是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以远洋渔船和船员保险业务较为集中的福建、浙江、辽宁等省为重点,会同中国远洋渔业协会联合发文,要求渔业互助保险机构按照属地化原则积极主动做好远洋渔船的承保理赔和服务工作;三是针对远洋渔业风险特点,合理安排再保险,科学化解业务风险。2014年,全系统共承保远洋渔船930余艘,比2012年增长46%,共处理保险事故158起,支付赔款超过3800万元。

    提高理赔服务质量

    为全面提高协会理赔服务质量和会员满意度,协会于2013年和2014年先后在直属机构范围内开展了“理赔服务年”和“理赔规范年”活动。同时,各省市协会也通过规范理赔服务流程、提高查勘定损速度、及时预付赔款等方式,不断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帮助受灾会员恢复生产。

    2011年至今,总计有50余个台风、强台风或超强台风影响我国,特别是2013年,“天兔”、“蝴蝶”、“菲特”三个强台风先后在我国沿海登陆,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重特大人员伤亡,渔业互助保险急渔民之所急、解渔民之所难,以“特事特办、快速理赔”的实际行动,在协助政府开展善后处理和帮助受灾渔民及时恢复生产生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妥善处理了“9.29”西沙海难事故,极大缓解了当地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善后处理压力,得到了地方政府的高度认可和保险业界的普遍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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