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分类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租房自住的。

2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7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8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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