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吉林省养殖业保险的政策有哪些?
1、保险责任
包括: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引致的能繁母猪直接死亡。
能繁母猪包括: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 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 反应(20种)
奶牛包括: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病、日本血吸虫病 。
自然灾害包括:台风、龙卷风、暴雨、雷击、地震、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冰雹;意外事故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 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2、保险金额:
按照生理价值(购买和饲养成本)
根据生猪市场价格情况,能繁母猪保险金额统一调整为1000元∕头;奶牛为5000元∕头;育肥猪500元∕头。
3、费率能繁母猪6%;奶牛8%;育肥猪4.8%。
4、保费承担金额:能繁母猪为60元∕头;奶牛400元∕头;育肥猪24元∕头。
5、保费承担比例:能繁母猪:中央50%;省级10%;县市20%;养殖户20%;保险公司给各县市防疫费用5%(2008年前10%)。奶牛:中央30%;省 级15%;县市15%;养殖户40%;育肥猪:中央10%;省级10%,有条件的县市自行确定补贴标准。
6、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确定
安华农业保险公司,在长春、吉林、四平、通化五个地区开展;
中国人保财产保险公司,在其他地区开展。
7、农业保险风险的控制
保险经办机构按保费收入的25%提取巨灾风险准备金,按利润的70%提取一般风险准备,其余可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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